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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為本地直接從事旅遊業的從業員提供適當培訓,是職業培訓範疇中不斷增加的需求,尤其是酒店、飲食、聯繫及溝通技巧,以及其他相關旅遊行業方面的培訓。
鑒於上述各方面皆屬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的範疇,且有關培訓屬該培訓機構的職權,因此,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地區的教育培訓領域更為廣泛及受重視,尤其是針 對旅遊業的需要開辦有關課程。
基此;
經旅遊學院建議,並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訂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附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所載課程之學習計劃及學術教育安排,該等課程名稱如下:
a) 旅遊證書課程I——旅遊服務技巧
b) 旅遊證書課程II——觀光導遊
c)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課程
第二條——上條a、c項課程畢業,頒發專業資格證書;b項課程畢業,則頒發觀光導遊文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旅遊證書課程I——旅遊服務技巧課程 | |
目標: •培養學員的正確服務態度及技巧 •為學員修讀旅遊證書課程II培養必需的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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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78小時 |
授課語言 | 英語、粵語或普通話 |
入學要求 | 中學畢業,參加筆試及面試 |
課程內容: 第一科——澳門為您服務 第二科——旅遊概論 第三科——衛生與安全 第四科——急救常識 第五科——導遊概論 |
旅遊證書課程II——觀光導遊課程 | |
目標: •訓練學員成為註冊職業導遊,有能力提供正確之旅遊、歷史及社會文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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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102小時 |
授課語言 | 英語、粵語或普通話 |
入學要求 | 旅遊學院旅遊證書課程I畢業 |
課程內容: 第一科——澳門歷史 第二科——文化關係與溝通技巧 第三科——旅遊資料與景點 第四科——導遊技巧 |
IATA/UFTA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課程 | |
目標: 完成課程之學員能夠: •向顧客提供正確的建議和資料 •安排和預定旅遊行程 •航空交通費計算 •根據IATA規則和程序填寫國際旅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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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110小時 |
授課語言 | 英語(輔以粵語) |
入學要求 | 英語程度及地理常識良好,需面試。 |
課程內容: 第一科——旅遊導論 第二科——旅遊地理 第三科——航空運輸 第四科——航空交通費及辦理機票 第五科——旅遊行程 第六科——旅遊手續 第七科——銷售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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