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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9/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5/1999

刊登日期:

1999.11.8

版數:

4835

  • 核准若干課程之學術教育安排及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9/99/M號訓令

    十一月八日

    鑒於為本地直接從事旅遊業的從業員提供適當培訓,是職業培訓範疇中不斷增加的需求,尤其是酒店、飲食、聯繫及溝通技巧,以及其他相關旅遊行業方面的培訓。

    鑒於上述各方面皆屬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的範疇,且有關培訓屬該培訓機構的職權,因此,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地區的教育培訓領域更為廣泛及受重視,尤其是針 對旅遊業的需要開辦有關課程。

    基此;

    經旅遊學院建議,並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訂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附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所載課程之學習計劃及學術教育安排,該等課程名稱如下:

    a) 旅遊證書課程I——旅遊服務技巧

    b) 旅遊證書課程II——觀光導遊

    c)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課程

    第二條——上條a、c項課程畢業,頒發專業資格證書;b項課程畢業,則頒發觀光導遊文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附件一

    旅遊證書課程I——旅遊服務技巧課程
    目標:
    •培養學員的正確服務態度及技巧
    •為學員修讀旅遊證書課程II培養必需的知識
    課時 78小時
    授課語言 英語、粵語或普通話
    入學要求 中學畢業,參加筆試及面試
    課程內容:
    第一科——澳門為您服務
    第二科——旅遊概論
    第三科——衛生與安全
    第四科——急救常識
    第五科——導遊概論

    附件二

    旅遊證書課程II——觀光導遊課程
    目標:
    •訓練學員成為註冊職業導遊,有能力提供正確之旅遊、歷史及社會文化資料。
    課時 102小時
    授課語言 英語、粵語或普通話
    入學要求 旅遊學院旅遊證書課程I畢業
    課程內容:
    第一科——澳門歷史
    第二科——文化關係與溝通技巧
    第三科——旅遊資料與景點
    第四科——導遊技巧

    附件三

    IATA/UFTA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課程
    目標:
    完成課程之學員能夠:
    •向顧客提供正確的建議和資料
    •安排和預定旅遊行程
    •航空交通費計算
    •根據IATA規則和程序填寫國際旅遊文件
    課時 110小時
    授課語言 英語(輔以粵語)
    入學要求 英語程度及地理常識良好,需面試。
    課程內容:
    第一科——旅遊導論
    第二科——旅遊地理
    第三科——航空運輸
    第四科——航空交通費及辦理機票
    第五科——旅遊行程
    第六科——旅遊手續
    第七科——銷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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