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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

 

條文目錄

 

第一部分 ── 一般原則
第一章 ── 引則
第一條 ── 定義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第二章 ── 一般原則
第三條 ── 合法性原則
第四條 ── 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居民權益原則
第五條 ── 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
第六條 ── 使用正式語文原則
第七條 ── 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第八條 ── 善意原則
第九條 ── 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
第十條 ── 參與原則
第十一條 ── 作出決定原則
第十二條 ── 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
第十三條 ── 無償原則
第十四條 ── 訴諸司法機關原則
第二部分 ── 主體
第一章 ── 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
第一節 ── 一般性規定
第十五條 ── 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
第二節 ── 合議機關
第十六條 ── 主席及秘書
第十七條 ── 主席及秘書之代任
第十八條 ── 平常會議
第十九條 ── 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 議事日程
第二十一條 ── 決議之標的
第二十二條 ── 公開會議
第二十三條 ── 不遵守關於召集會議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 法定人數
第二十五條 ── 表決之義務性
第二十六條 ── 表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 決議所要求之多數
第二十八條 ── 表決時票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 ── 會議紀錄
第三十條 ── 將落敗票記錄於會議紀錄
第三節 ── 權限
第三十一條 ── 不可放棄性及不可轉讓性
第三十二條 ── 權限之確定
第三十三條 ── 審理前之先決問題
第三十四條 ── 區域權限之衝突
第三十五條 ── 權限之檢查
第三十六條 ── 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節 ── 授權及代任
第三十七條 ── 授權
第三十八條 ── 轉授權
第三十九條 ── 授權行為之要件
第四十條 ── 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資格之提及
第四十一條 ── 授權者或轉授權者之權力
第四十二條 ── 授權或轉授權之消滅
第四十三條 ── 代任
第五節 ── 管轄權、職責及權限之衝突
第四十四條 ── 解決衝突之權限
第四十五條 ── 衝突之行政解決
第六節 ── 無私之保障
第四十六條 ── 迴避之情況
第四十七條 ── 迴避之爭辯及宣告
第四十八條 ── 爭辯迴避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 ── 宣告迴避之效力
第五十條 ── 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之依據
第五十一條 ── 請求之作出
第五十二條 ── 對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之決定
第五十三條 ── 制裁
第二章 ── 利害關係人
第五十四條 ── 行政程序之參與
第五十五條 ── 正當性
第三部分 ── 行政程序
第一章 ── 一般原則
第五十六條 ── 程序中使用之語文
第五十七條 ── 發起
第五十八條 ── 告知利害關係人
第五十九條 ── 行政當局之權力
第六十條 ── 快捷之義務
第六十一條 ── 完成程序之一般期間
第六十二條 ── 利害關係人之一般義務
第二章 ── 資訊權
第六十三條 ── 利害關係人之資訊權
第六十四條 ── 卷宗之查閱及證明之發出
第六十五條 ── 非取決於批示之證明
第六十六條 ── 接收資訊權之延伸
第六十七條 ── 開放行政原則
第三章 ── 通知
第六十八條 ── 通知義務
第六十九條 ── 通知之免除
第七十條 ── 通知之內容
第七十一條 ── 通知之期間
第七十二條 ── 通知之方式
第四章 ── 期間及延期
第七十三條 ── 一般期間
第七十四條 ── 期間之計算
第七十五條 ── 延期
第五章 ── 程序之進行
第一節 ── 開始
第七十六條 ── 最初申請
第七十七條 ── 以口頭作出申請
第七十八條 ── 最初申請之缺陷
第七十九條 ── 申請之提出
第八十條 ── 提出申請之登記
第八十一條 ── 遞交申請之收據
第八十二條 ── 損害程序進行之問題
第二節 ── 臨時措施
第八十三條 ── 臨時措施之採取
第八十四條 ── 臨時措施之失效
第三節 ── 調查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八十五條 ── 調查之領導
第八十六條 ── 要證事實
第八十七條 ── 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 ── 要求利害關係人提出證據
第八十九條 ── 預行調查證據
第九十條 ── 檢查及其他措施之進行
第二分節 ── 意見書
第九十一條 ── 意見書之種類
第九十二條 ── 意見書之方式及期間
第三分節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第九十三條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第九十四條 ── 書面聽證
第九十五條 ── 口頭聽證
第九十六條 ── 不進行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第九十七條 ── 免除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第九十八條 ── 調查員之報告書
第四節 ── 決定及其他消滅原因
第九十九條 ── 消滅原因
第一百條 ── 明示之最終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 默示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 默示駁回
第一百零三條 ── 消滅程序之其他原因
第一百零四條 ── 不支付費用或開支
第四部分 ── 行政活動
第一章 ── 規章
第一百零五條 ── 適用範圍
第一百零六條 ── 請求
第一百零七條 ── 規章草案
第一百零八條 ── 公開評議
第一百零九條 ── 執行性規章及廢止性規章
第二章 ── 行政行為
第一節 ── 行政行為之有效
第一百一十條 ── 行政行為之概念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條件、期限或負擔
第一百一十二條 ── 行為之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必須指出之事項
第一百一十四條 ── 說明理由之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說明理由之要件
第一百一十六條 ── 對以口頭作出之行為說明理由
第二節 ── 行政行為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條 ── 一般規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 追溯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延遲效力
第一百二十條 ── 強制性公開
第一百二十一條 ── 設定義務或負擔之行為之效力
第三節 ── 行政行為之非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 無效行為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無效之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可撤銷之行為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可撤銷性之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 ── 追認、糾正及轉換
第四節 ── 行政行為之廢止
第一百二十七條 ── 廢止之發起
第一百二十八條 ── 不可廢止之行為
第一百二十九條 ── 有效行為之可廢止性
第一百三十條 ── 可撤銷行為之可廢止性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廢止之權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廢止行為之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廢止之效力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廢止之恢復生效之效果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行政行為之更正
第五節 ── 行政行為之執行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執行力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不具執行力之行為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執行之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執行之通知
第一百四十條 ── 禁制之禁止
第一百四十一條 ── 執行之目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交付一定之物之執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作出事實之執行
第三章 ── 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一般原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 申訴之依據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正當性
第二節 ── 聲明異議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一般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 聲明異議之期間
第一百五十條 ── 聲明異議之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上訴之期間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作出決定之期間
第三節 ── 訴願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標的
第一百五十四條 ── 種類及範圍
第一百五十五條 ── 提起之期間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提起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對立利害關係人之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作出行為者之參與
第一百六十條 ── 對訴願之拒絕受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 決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 作出決定之期間
第四節 ── 不真正訴願及監督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不真正訴願
第一百六十四條 ── 監督上訴
第四章 ── 行政合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行政合同之概念
第一百六十六條 ── 行政合同之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 行政當局之權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合同之形成
第一百六十九條 ── 共同訂立合同人之選擇
第一百七十條 ── 公開競投之必要性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合同之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 合同之非有效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條 ── 表示意見之行為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給付之強制執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 自願仲裁
第一百七十六條 ── 補充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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