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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2/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87

刊登日期:

1987.9.21

版數:

2521

  • 核准批給載客租賃輕型汽車業經營特別准照,無需公開競投。
被廢止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6/74號立法性法規 - 核准的士載客運輸章程。 
  • 第366/99/M號訓令 - 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019號法律 廢止

    第62/87/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如為公共利益而特別需要時,總督得不透過公共拍賣之方式批給的士載客營業執照。

    第二條

    得為上述所指執照訂定經營條件,並就任何個案確定:

    a)執照原定之有效期間,並得連續續期;

    b)在每一車輛內安裝無線電話通訊系統,與的士服務中心保持聯絡;

    c)此類的士之顏色有別於一般的士,以便易於辨別;

    d)獲批給之執照得由非持有執照之實體使用經營,但在原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不得對該執照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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