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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7/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如為公共利益而特別需要時,總督得不透過公共拍賣之方式批給的士載客營業執照。

第二條

得為上述所指執照訂定經營條件,並就任何個案確定:

a)執照原定之有效期間,並得連續續期;

b)在每一車輛內安裝無線電話通訊系統,與的士服務中心保持聯絡;

c)此類的士之顏色有別於一般的士,以便易於辨別;

d)獲批給之執照得由非持有執照之實體使用經營,但在原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不得對該執照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