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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訂閱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行政命令且為其組成部分。
廢止三月一日第41/99/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服務 | 收費(澳門幣) |
一、訂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 |
1. 一年 |
$660.00 |
2. 半年 |
$440.00 |
3. 一季 |
$275.00 |
二、訂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 |
1. 一年 |
$770.00 |
2. 半年 |
$600.00 |
3. 一季 |
$330.00 |
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以每行計算)* | $11.00 |
四、以非訂閱方式出售《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
以每版計算(每期價格上限為$100.00) | $1.10 |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的新費用,請查閱:第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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