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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連同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本準則訂定教學人員對自身及對其教育工作的行為規範,維護其專業和社會形象。
一、在教育工作範圍內,教學人員應﹕
(一)樹立良好的行為榜樣,以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理念培育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
(二)對任教的學習領域或科目不斷深化研究,並且按法定的教育目標、課程框架及學生須達到的基本學力要求設計教學計劃;
(三)善用教學原理、技巧及方法,理解學生身心發展的普遍性及獨特性;課程設計及教學方式須以提升學生的自信和積極性為依歸,養成學生終身學習的能力和態度;
(四)善用班級經營技巧,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和人際交往平台;
(五)善用多元評量的方式,以客觀及科學的方法進行評量,並據此向學生及家長提供及時、準確和有建設性的反饋訊息;
(六)積極提出有利於教育持續發展的專業意見。
二、在師生關係範圍內,教學人員應﹕
(一)平等地對待每個學生,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家庭背景、身心障礙及能力差異等原因而歧視學生;
(二)以學生的全人發展為己任,關顧學生的身心健康,培養其正確的價值觀;
(三)與學生建立互相信任與尊重的關係,並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同伴關係;
(四)維護學生權益;
(五)認識和瞭解學生,尊重個別差異,發掘學生的潛能,鼓勵學生多元發展,並針對其不同需要,提供適切支援。
三、在夥伴關係範圍內,教學人員應﹕
(一)與同事衷誠合作,尊重個人教育理念,互相分享教育觀點和經驗;
(二)與家長建立友善的夥伴關係,互相尊重並充分溝通,鼓勵其積極參與子女的教育事務;
(三)善用社區資源,推動學校與社區配合,合力營造有助學生身心發展的環境;
(四)致力開拓及維持與其他專業人員、辦學團體或專業機構的溝通及合作,促進教育專業的健康發展。
四、就專業態度,要求教學人員﹕
(一)除具備相關法規所訂定的專業資格和能力外,致力提升專業能力和素養,促進教育專業的認受性;
(二)遵守教育專業界別共同承認的行為規範和道德準則,展現良好的品德和公民素養;
(三)遵守法規,支援學校推行教育政策和執行相關的教育法規,切實執行學校領導的工作安排;
(四)迴避任何因職務關係而可能獲得的不當利益;
(五)持續檢視並調整自身的生涯規劃,積極參與在職培訓和教研活動;
(六)慎重處理及尊重教育工作中所有持分者的隱私。
五、在個人發展範圍內,教學人員應﹕
(一)履行良好公民的義務,積極參與和專業及社會相關的公益活動;
(二)反思教學實踐,積極配合法規對專業發展的要求;
(三)回應社會對教育發展的期望,提升教學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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