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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郵政總局大樓」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五元五角 200,000枚
五元五角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四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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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博物館和收藏品 四——澳門林則徐紀念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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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馬錦途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編制離島警務廳總部大樓——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552,9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整),已獲第2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基於計劃的調整,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910,580.00(澳門幣貳佰玖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1,455,290.00
2014年 $ 1,455,29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2.020.133.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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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41,3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420,650.00
2015年 $ 1,420,65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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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結合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任職資格課程、晉升培訓課程,以及任用為書記長、助理書記長、主任書記員的課程中執教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教員與導師的報酬為:

(一)教員:每小時澳門幣1,210元;

(二)導師:每月澳門幣5,380元。

二、上款所規定的報酬將在對公職薪俸作整體修正時,按薪俸點一百點的增幅比例作出調整;如出現個位數,則增加至最接近的十位數,以澳門幣計算。

三、廢止第2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