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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1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5.1.2項(無地址的“推廣易”)修改如下:
“3.11 A. 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 每一千件或不足一千件的費用 |
≦10克 | 600 |
>10克至50克 | 900 |
>50克至70克 | 1,280 |
>70克至100克 | 1,380 |
澳門幣 |
5.1.2 無地址的“推廣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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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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