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1/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8/2010

刊登日期:

2010.9.20

版數:

805

  •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 - 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1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5.1.2項(無地址的“推廣易”)修改如下:

    “3.11 A. 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一千件或不足一千件的費用
    ≦10克 600
    >10克至50克 900
    >50克至70克 1,280
    >70克至100克 1,380

    澳門幣

    5.1.2 無地址的“推廣易”

     
    數量/月 折扣(%)
    50,001件至100,000件 3
    100,001件至200,000件 5
    超過200,000件 7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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