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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9/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7/2010

刊登日期:

2010.9.13

版數:

792-793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被廢止 :
  • 第27/2020號行政命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a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  
    廢止 :
  • 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2020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8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以及該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第五十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表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幣)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375,000.00
    1,250,0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300,000.00
    1,000,000.00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4,356.00
    16,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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