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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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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21/2003號行政法規 | 公報編號: | 29/2003 | 刊登日期: | 2003.7.21 | 版數: | 1099 | | |
| - 修改規範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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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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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及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修訂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六十五條
〔…〕
一、〔…〕。
二、上款所指的藥房僅得在以下情況向公眾提供藥物:
a)急診部的就診者;
b)向一般公眾提供某些在市場上沒有或缺乏的藥物。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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