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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1/200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21

版數:

1099

  • 修改規範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8/90/M號法令 - 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撤銷五月二日第229/70號國令及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五章。
  • 相關類別 :
  • 藥物業活動 - 衛生局 -

  • 雙語PDF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及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修訂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六十五條

    〔…〕

    一、〔…〕。

    二、上款所指的藥房僅得在以下情況向公眾提供藥物:

    a)急診部的就診者;

    b)向一般公眾提供某些在市場上沒有或缺乏的藥物。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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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澳門仲裁公正
    內部自願仲裁
    [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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