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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租賃「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和3樓A、B、E、F座,4樓B、E、F座,5樓B、E座,6樓和8樓A、B座,7樓A、B、E座,15樓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至5樓和7樓I、J、M、N座,6樓I、M、N座,8樓和14樓J、N座,9樓I、J座,10樓、16樓、17樓、19樓和22樓J座、23樓H座,共五十六個單位給澳門大學,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訂立租賃「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和3樓A、B、E、F座,4樓B、E、F座,5樓B、E座,6樓和8樓A、B座,7樓A、B、E座,15樓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至5樓和7樓I、J、M、N座,6樓I、M、N座,8樓和14樓J、N座,9樓I、J座,10樓、16樓、17樓、19樓和22樓J座、23樓H座,共五十六個單位的合同,總金額為$2,999,980.00(澳門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682,746.30 |
2003年 | $1,425,990.00 |
2004年 | $891,243.70 |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財政預算支出欄目內經濟編號02-03-04-00-02《資產租賃-其他租金》項目中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大學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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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旅遊學院新校舍建造」工程之監察工作之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旅遊學院新校舍建造」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3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226,000.00 |
2003年 | $ 904,00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5、次項目 1.011.057.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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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浩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初級法院臨時辦公室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浩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初級法院臨時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369,753.80(澳門幣貳仟陸佰叁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8,000,000.00 |
2003年 | $ 18,369,753.8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4、次項目1.021.046.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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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高美士中葡中學校舍 擴建設計及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高美士中葡中學校舍擴建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340,799.50(澳門幣壹仟叁佰叁拾肆萬零柒佰玖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2,668,159.00 |
2003年 | $ 10,672,640.5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 3.021.068.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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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已判給由殷理基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燃油及潤滑油」,而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供應燃油及潤滑油」合同,金額為$ 2,627,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貳萬柒仟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100,000.00 |
2003年 | $ 1,527,000.00 |
二、二零零二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預算第02-02-02-00-00項-燃油及潤滑油-所列的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款項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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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J. L. Câncio Martins Projectos de Estruturas Limitada及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執行「第三條澳氹大橋施工方案的檢視」工作之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J. L. Câncio Martins Projectos de Estruturas Limitada及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第三條澳氹大橋施工方案的檢視」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472,343.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490,781.00 |
2003年 | $ 981,562.00 |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2、次項目 8.051.070.1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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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理工學院執行「短、中期法規草擬計劃」的翻譯工作之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理工學院訂立「短、中期法規草擬計劃」的翻譯工作執行合同,金額為$ 1,111,74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整),支付期如下:
2003年 |
$ 1,111,74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 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次項目 8.090.066.08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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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業豐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電器安裝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業豐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電器安裝工程」的費用$1,377,961.00(澳門幣壹佰叁拾柒萬柒千玖佰陸拾壹元整)將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2年 | $ 300,000.00 |
2003年 | $ 1,077,961.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9、次項目 8.090.105.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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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一般工作用之車輛」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一般工作用之車輛」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476,1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328,490.00 |
2003年 | $147,61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3、次項目 2.020.078.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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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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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20,0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720,000.00 |
2003年 | $ 2,880,000.00 |
2004年 | $ 2,880,000.00 |
2005年 | $ 240,00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2、次項目8.051.070.1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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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獲判給執行「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承攬工程之企業已成立一名為「中聯/迅興合作經營」之新公司。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2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中之獲判給企業「中聯實業有限公司」及「迅興建築有限公司」之名稱改為「中聯/迅興合作經營」。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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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簡化飲食場所發牌程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的職責為研究有關簡化向飲食場所發出執照的行政程序的機制,並建議建立新制度所需的措施,該制度須考慮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並減少發牌程序的環節。
三、工作小組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並由政府各司司長指派的代表組成。
四、工作小組協調員不在時,由其指定之成員代任。
五、協調員可因工作需要,邀請其他公共部門的代表或任何實體參與工作小組或提供協助,尤其在資訊提供以及就特定事宜提供人員用以收集、製作、分析、討論有關資料與資訊及編製報告。
六、工作小組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技術跟進小組。
七、工作小組須在二零零三年上半年提交載明具體解決方案的報告。
八、工作小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民政總署提供。
九、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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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路氹航道北口段疏浚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路氹航道北口段疏浚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68,0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陸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987,200.00 |
2003年 | $ 2,980,80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 8.052.026.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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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永成貿易運輸行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皮鞋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永成貿易運輸行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皮鞋的合同,金額為$ 1,227,775.70(澳門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柒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104,998.10 |
2003年 | $ 122,777.6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 「01.03.03.00——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的帳目中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八條、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三)項(2)分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並按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 299,658.00(澳門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圓整),該補充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代號 | 名稱 | 收入 | 開支 | ||||
增加 | 追加/登錄 | ||||||
收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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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0 | 00 | 00 | 00 |
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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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1 | 00 | 00 | 00 | 公營部門 | ||
05 | 01 | 01 | 01 | 00 | 預算撥款 | $ 299,658.00 | |
開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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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2 | 康樂及文化活動 | $ 299,658.00 | |
總計 |
$ 299,658.00 | $ 299,658.00 |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副主席:張素梅——黃有力——委員:李思豪——姍桃絲——關施敏——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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