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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26-1327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消防褲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消防褲,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消防褲合同,金額為$1,350,7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零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215,630.00
    2003年 $ 135,07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7、次項目 2.030.03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27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合同,金額為$1,021,152.00(澳門幣壹佰零貳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919,036.80
    2003年 $ 102,115.2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6、次項目2.020.07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27-1328

    • 許可簽訂《設計/建造第三條澳?大橋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 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和“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 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和“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893,800.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玖萬叁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741,700.00
    2003年 $ 4,450,200.00
    2004年 $ 4,858,200.00
    2005年 $ 843,7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 8.051.070.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28-1329

    • 許可訂立《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十二月十二日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關閘邊檢大樓 ——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03,981,920.00(澳門幣壹億零叁佰玖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0,398,192.00
    2003年 $62,389,152.00
    2004年 $31,194,576.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 1.023.019.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29-1338

    • 設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被廢止 :
  • 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  
    相關法規 :
  • 第29/96/M號法令 - 核准仲裁制度——若干廢止。
  • 第40/96/M號法令 - 訂定進行機構自願仲裁之條件。
  • 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  
    相關類別 :
  • 仲裁法 - 法院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受隨附於本批示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規章所規範。有關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運作。

    三、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及的實體應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前委出其代表。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規章

    第一章

    標的、性質、組成及總部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標的

    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仲裁中心,其標的是透過中介、調解及仲裁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而涉及金額不超過初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

    第二條

    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的概念

    一、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是指因保險合同或私法上退休基金的合同而產生的民事或商事爭議。

    二、關於因身體侵害造成的損害、精神損害或死亡引起的附帶於刑事責任中的追究民事責任的爭議,不屬於仲裁中心的權限範圍。

    第三條

    自願性及無償性

    將爭議提交到仲裁中心屬自願性質,且當事人無須為有關程序承擔費用。

    第四條

    組成

    仲裁中心的組成如下:

    (一)資料組:屬技術及行政性質,負責提供資料及組成卷宗,以便進行調解及仲裁;

    (二) 調解組:由上項所指的資料組協助,成員包括具法律或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培訓的專業人員,負責促進當事人的調解;

    (三) 仲裁委員會:成員包括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代表、檢察院檢察官及保險業代表各一名。

    第五條

    總部

    仲裁中心在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金管局總部運作。

    第二節

    組織架構

    第一分節

    資料組

    第六條

    組成

    資料組由金管局委派具法律培訓或具保險或私人退休基金專業培訓的技術人員組成。

    第七條

    權限

    一、資料組屬技術及行政性質,負責提供資料及法律援助,須向求諸仲裁中心的當事人提供資料,促進聯繫以確定當事人有關爭議的立場,並尋求拉近其立場,以便解決有關爭議。

    二、資料組負責接收可提交仲裁中心審議的爭議的聲明異議,並組成相關的卷宗,以及向調解組及仲裁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援助,直至有關卷宗終結。

    第二分節

    調解組

    第八條

    組成

    調解組由金管局委派具法律或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專業培訓的調解員組成,人數不定。

    第九條

    調解員

    一、對每起個案進行調解的專業人員,由仲裁委員會在金管局為此而指定的專業人員中委派。

    二、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有關迴避及聲請迴避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調解員。

    三、調解員須遵守由仲裁中心核准的專門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保密義務

    一、調解員受保密義務約束,且須以獨立及無私的方式致力協助當事人,以便有關爭議得以友善解決。

    二、就有關調解標的或與其有聯繫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調解員不得在仲裁中代表或輔助當事人。

    第三分節

    仲裁委員會

    第十一條

    組成及權限

    一、仲裁委員會由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派的一名代表、由檢察院檢察長指派的一名檢察官及由澳門保險公會委派的一名人壽保險業務代表及一名一般保險業務代表組成。

    二、上款所述實體應為所委派的代表另外委出候補人,以便在有關代表不在或迴避時代為出任代表。

    三、由澳門保險公會委派的代表,將因應有關爭議的標的涉及人壽保險業務或一般保險業務而參與仲裁程序。

    四、仲裁委員會對於當事人沒有調解或在調解中無法確認協議的爭議作出仲裁裁決。

    第二章

    仲裁協議及一般加入

    第十二條

    主體司法管轄的前提

    一、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審理及裁決取決於當事人的協議。

    二、上款所指的仲裁協議,當以規範現存的爭議為標的時,可以仲裁協定為之;對於或有的及將來的爭議則可以訂立仲裁條款為之。

    三、在以上兩款所述的情況下,仲裁協議須根據自願仲裁法規以書面作出或由書寫資料產生。

    四、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當事人可透過雙方簽署的文件,廢止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解決的決定。

    第十三條

    一般加入的聲明

    一、具足夠權力的保險人或代表保險人及保險中介人的利益團體,以及私人退休基金的管理實體,可預先作出一般性的書面聲明,按照本規章的規定加入規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的仲裁制度。

    二、透過上款所指的聲明,該等實體同意將其作為當事人的所有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提交仲裁審理。

    三、在一般加入的情況下,保險人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必須在其與被保險人所訂立的合同或有關私人退休基金的合同中加入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所訂定的仲裁條款,載明同意仲裁中心對因該等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所具有的權限。

    四、加入仲裁制度由仲裁中心宣示,包括在其運作地點張貼的名單上登錄加入者,並發給由仲裁中心核准的識別徽號,供加入者標示於其商業場所或分支機構的顯眼處。

    五、當利害關係人廢止其加入聲明,不遵守聲明中的承諾或自願放棄履行任何仲裁裁決時,使用徽號的權利即告終止。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條

    聲明異議

    一、有關保險或私人退休基金合同關係的聲明異議,由利害關係當事人向資料組提出。

    二、適當指明爭議主體及標的之聲明異議,宜以專用印件撰寫,連同附隨聲明異議的資料編成卷宗,該等資料由卷宗制作人適當編號及簡簽。

    三、所有程序進展均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嘗試調解及仲裁裁決的召集

    一、透過雙掛號信發出通知,召集當事人進行嘗試調解及隨後或有的仲裁裁決。

    二、通知內應載明下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答辯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的資料,以及進行嘗試調解的日期。

    第十六條

    答辯

     一、被提出聲明異議的實體可在進行嘗試調解的指定日期前提交書面答辯,又或在仲裁裁決聽證時作口頭答辯。

    二、欠缺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自由評核,但不會導致對所提及事實的承認或自動判罰。

    第十七條

    嘗試調解及仲裁裁決的地點

    一、嘗試調解及仲裁裁決在仲裁中心總部進行。

    二、考慮到證據提出的條件或特性,仲裁委員會可在例外的情況下,決定在其他地點進行仲裁裁決的聽證。

    第十八條

    嘗試調解

     一、在確定的日期及地點,調解組將透過指定的調解員,以衡平的解決方式,設法調解當事人的爭議。

    二、調解協議可透過在案卷的書錄為之或繕錄於會議紀錄中。

    第十九條

    卷宗的送交

    嘗試調解結束後,須立即將卷宗送交仲裁委員會,以便根據調解與否而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或作出仲裁裁決。

    第二十條

    協議的確認

    一、調解協議的有效性取決於下列條件的成就:

    (一)當事人本人或透過具有該行為能力的受託人的參與;

    (二)當事人的訴訟能力;

    (三)調解標的成立;

    (四)有關爭議屬於仲裁中心的管轄及權限範圍;

    (五)關於所爭論實質關係的其他前提的成就。

    二、確認的裁決與仲裁裁決具有同等價值和效力。

    第二十一條

    證據方法

    一、在仲裁程序中可提出法律接納的任何證據。

    二、當事人應在仲裁裁決聽證前提出所有其視為組成卷宗所必需的證據方法。

    三、各當事人的證人數目不得超過三人。

    四、證人由當事人指出,但仲裁委員會應利害關係人在充足時間前提出的請求而另有決定者,不在此限。

    五、仲裁委員會可主動或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

    (一)收集當事人的個人陳述;

    (二)向第三人聽證;

    (三)要求呈交其視為必要的文件;

    (四)指定一名或多名專家,確定其任務並收集其陳述及/或報告;

    (五)命令進行直接分析或審查。

    六、仲裁中心進行與當事人有關的卷宗的所有聽證,應適當地提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仲裁裁決

    一、在證據提出的階段結束後,仲裁委員會立即作出裁決,裁決以書面繕錄或經口述載於會議紀錄。

    二、裁決中應列明當事人的身份資料及說明理由。

    三、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作出裁決,但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仲裁裁決聽證中選擇援用衡平原則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裁決的通知及執行效力

    一、有關的裁決將在五日內以雙掛號信通知當事人,如當事人在場則透過案卷的書錄通知,並將相關的副本或可讀的影印本郵寄或遞交予利害關係人。

    二、仲裁裁決與司法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三、仲裁裁決存於資料組特設的專門檔案。

    第二十四條

    更正或澄清

    如沒有約定其他期間,則任一方當事人可在仲裁裁決的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同仲裁中心請求更正任何錯漏、誤算或相同性質的錯誤,以及澄清裁決依據或裁決部份的含糊或模稜兩可之處,其他情況則適用自願仲裁法規的制度。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程序中的代理

    對於提交到仲裁中心的個案,並非強制性委託律師,當事人可自行參與維護爭議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專用表格的使用

    卷宗的聲明異議及其他文件,宜以仲裁中心提供的專用表格提交。

    第二十七條

    判處支付提出證據所引致的開支

    仲裁卷宗進行期間,如證實卷宗被濫用或所提出的聲明異議明顯理據不足,仲裁委員會可判處提出聲明異議當事人向被提出聲明異議的實體支付為提出證據所引致的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期間

    一、期間屬連續性,並無任何中止。

    二、在周六、周日或假日結束的期間順延至緊隨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任何期間的計算不包括事件發生當日。

    第二十九條

    通知

    除嘗試調解及仲裁裁決的通知外,其他通知均以普通掛號郵件發出。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條

    擔任職務的報酬

    參與仲裁中心各組織架構職務的人員,將按照由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建議並得到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的報酬表收取報酬。

    第三十一條

    補充法律

    任何沒有在本規章內定明的規定,由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所載的自願仲裁一般原則補充適用。

    法規:

    第26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38

    • 許可訂立《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16,8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529,200.00
    2003年 $ 1,587,6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6、次項目7.020.105.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39

    • 許可訂立《澳門運動場停車場工程》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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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運動場停車場工程」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運動場停車場工程」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2,000.00(澳門幣柒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57,400.00
    2003年 $ 534,6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1、次項目7.020.100.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39-1340

    • 許可訂立《大砲台接駁通道工程》之協調及監督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 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da. 執行「大砲台接駁通道工程」之協調及監督工作的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da. 訂立執行「大砲台接駁通道工程」之協調及監督工作的合同,金額為 $ 780,000.00 (澳門幣柒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56,000.00
    2003年 $624,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9、次項目 8.090.105.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0

    • 許可訂立《結核病防治中心》承攬工程之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廣寶國際有限公司執行「結核病防治中心」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寶國際有限公司訂立「結核病防治中心」承攬工程之合同,金額為 $ 8,539,773.50(澳門幣捌佰伍拾叁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6,000,000.00
    2003年 $2,539,773.5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0、次項目 4.030.02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1

    • 許可訂立《黑沙龍爪角沿岸步行徑》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執行「黑沙龍爪角沿岸步行徑」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黑沙龍爪角沿岸步行徑」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29,420.00(澳門幣貳佰零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450,000.00
    2003年 $ 1,579,420.00

    二、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9、次項目8.051.045.35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1-1342

    • 許可訂立《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A區)——行人路美化》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蔣國良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A區)——行人路美化」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蔣國良訂立「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A區)——行人路美化」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14,159.50(澳門幣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820,000.00
    2003年 $494,159.50

    二、 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9、次項目8.090.105.05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2-1343

    • 許可訂立《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 第2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金額為$2,300,000.00 (澳門幣貳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070,000.00
    2003年 $ 23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7.020.11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3

    • 許可訂立《編制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編制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 第34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 José António Nobre Catita「編制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José António Nobre Catita訂立「編制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金額為$2,80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520,000.00
    2003年 $ 28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7.020.11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3-1344

    • 許可訂立《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8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獲判給企業《中聯實業有限公司》及《迅興建築有限公司》之名稱改為《中聯/迅興合作經營》。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聯實業有限公司及迅興建築有限公司執行「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聯實業有限公司及迅興建築有限公司訂立「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883,550.80(澳門幣壹億貳仟壹佰捌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0,000,000.00
    2003年 $ 91,883,550.8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6、次項目7.020.10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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