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0

刊登日期:

2000.7.10

版數:

888

  • 修訂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41/GM/94號批示附件的有關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葡文縮寫CAIP)的程序及運作規範內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內容。
相關法規 :
  • 第23/94/M號法令 -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第41/GM/94號批示 - 關於核准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CAIP)工作程序與運作之規定。
  • 第10/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修訂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41/GM/94號批示附件的有關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葡文縮寫CAIP)的程序及運作規範內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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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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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將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1/GM/94號批示附件之有關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葡文縮寫CAIP)之程序及運作規範內的第十及第十一的內容修訂如下:

    10.凡工作日,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連續不間斷運作,並經常保持足夠的雙語接待人員。

    11.由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九時期間,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尚設有夜間電話自動錄音接待系統;市民在使用此系統時,應指出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等識別資料。

    二、本批示於公佈後翌月首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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