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1656-1658

  • 核准《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1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52/87/M號法令 - 核准多層停車場泊車位之使用及經營章程。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7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的《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黑沙環新填海區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三層及天面層組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共設有735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276個;

    (二)小型公共汽車及長度不超過7米和總重量不超過7噸之重型車輛車位——250個;

    (三)公共汽車及其他重型車輛車位——209個。

    三、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勞動節大馬路。

    四、除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

    (一)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二)按照現有之標誌及指示所載之限制,其體積或其本身重量或車身連同所載物之重量,妨礙在停車場內行駛及進入泊車位,又或可能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構成危險之車輛;

    (三)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四)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使用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普通入場票。

    六、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七、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第二條

    收費

    一、透過普通票收取使用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的費用。

    二、使用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二)小型公共汽車及長度不超過7米及總重量不超過7噸的重型車輛: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4元;

    (三)公共汽車及其他重型車輛: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5元。

    三、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在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服務的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

    第四條

    準用

    補充適用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的《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五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對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四十八小時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二)項及(三)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應在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之前最少提前七日透過通告張貼在多層停車場內,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知,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法規: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3

    刊登日期:

    2003.12.9

    版數:

    1658-1662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相關法規 :
  •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開放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 第13/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第六部分B節的修改
  •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即《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又鑑於該公約已透過行政長官第70/2001號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義務嚴格履行同一公約所規定的宗旨、目標及原則。

    再鑑於有需要管制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的進口、出口及轉運。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絕對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一所載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二、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載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受《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限制。

    三、上款所指物品須經申請才可獲得進口、出口及轉運,申請須向經濟局提出,並指出有關物品的用途、最終使用者及有關物品的確實數量。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一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編號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A. 有毒化學品: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氟膦酸烷(少於或等於 10 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異丙酯
    梭曼:甲基氟膦酸頻哪酯






    ex29310000
    ex29310000





    107-44-8
    96-64-0

    (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氰膦酸烷(少於或等於 10 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ex29310000 77-81-6
    (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氫或少於或等於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
    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異丙氨基乙酯
     







    ex29309000








    50782-69-9
    (4)硫芥氣: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芥子氣:
    二(2-氯乙基)硫醚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倍半芥氣:
    1,2-二(2-氯乙硫基)乙烷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氧芥氣: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ex29309000

    2625-76-5
    505-60-2
    63869-13-6

    3563-36-8
    63905-10-2
    142868-93-7
    142868-94-8
    63918-90-1
    63918-89-8
    (5)路易氏劑:
    路易氏劑1:2-氯乙烯基二氯胂
    路易氏劑2:二(2-氯乙烯基)氯胂
    路易氏劑3:三(2-氯乙烯基)胂

    ex29310000

    ex29310000
    ex29310000

    541-25-3

    40334-69-8
    40334-70-1
    (6)氮芥氣: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HN3:三(2-氯乙基)胺

    ex29211900
    ex29211900
    ex29211900
     
    538-07-8
    51-75-2
    555-77-1
    (7)石房蛤毒素 ex30029000 35523-89-8
    (8)蓖麻毒素 ex30029000 9009-86-3
    B. 前體:    
    (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磷埠二氟
    例如:DF:甲基膦埠二氟


    ex29310000


    676-99-3
    (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亞磷酸烷基(氫或少於或等於 10 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
    QL:甲基亞膦酸乙基-2-二異丙氨基乙酯








    ex29310000








    57856-11-8
    (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異丙酯 ex29310000 1445-76-7
    (12)氯索曼:甲基氯膦酸頻哪酯 ex29310000 7040-57-5

    附表二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編號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A. 有毒化學品:    
    (1)胺吸磷: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ex29309000 78-53-5
    (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ex29033000 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寧環酯(* ex29339900 6581-06-2
    B. 前體    
    (4)含有一個磷原子並有一個甲基、乙基或 (正或異)丙基原子團與該磷原子結合的化學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附表 1 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埠二氯
    甲基膦酸二甲酯
    例外:
    地蟲磷:二硫代乙基磷酸-S-苯基乙酯






    ex29310000
    ex29310000






    676-97-1
    756-79-6

    944-22-9
    (5)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磷埠二鹵    
    (6)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酯    
    (7)三氯化砷 ex28121000 7784-34-1
    (8)2,2-二苯基-2-羥基乙酸 ex29181900 76-93-7
    (9)奎寧環-3-醇 ex29333900 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應質子化鹽    
    (11)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例外:
    二甲氨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108-01-0
    100-37-8
    (12)烷基(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13)硫二甘醇:二(2-羥乙基)硫醚 ex29309000 111-48-8
    (14)頻哪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ex29051400 464-07-3

    附表三

      澳門對外貿
    易貨物編號
    化學文摘
    社登記號
    A. 有毒化學品:    
    ( 1)光氣:碳埠二氯 ex28121000 75-44-5
    (2)氯化氰 ex28510090 506-77-4
    (3)氰化氫 ex28111900 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ex29049000 76-06-2
    B. 前體    
    (5)磷埠氯 ex28121000 10025-87-3
    (6)三氯化磷 ex28121000 7719-12-2
    (7)五氯化磷 ex28121000 10026-13-8
    (8)亞磷酸三甲酯 ex29209000 121-45-9
    (9)亞磷酸三乙酯 ex29209000 122-52-1
    (10)亞磷酸二甲酯 ex29209000 868-85-9
    (11)亞磷酸二乙酯 ex29209000 762-04-9
    (12)一氯化硫 ex28121000 10025-67-9
    (13)二氯化硫 ex28121000 10545-99-0
    (14)亞硫埠氯 ex28121000 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 ex29221900 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 ex29221900 105-59-9
    (17)三乙醇胺 ex29221300 102-71-6

    法規:

    第27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0

    版數:

    1666-1667

    • 許可訂立“ 離子式毒品/爆炸物檢定器 ”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84/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關關長,作為簽訂為海關購買離子式毒品/爆炸物檢定器之合同的簽署人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供應「離子式毒品/爆炸物檢定器」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訂立「離子式毒品/爆炸物檢定器」的供應合同,金額為$ 1,750,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875,000.00
    2004年 $875,0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1、次項目 2.020.09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7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0

    版數:

    1667

    • 許可訂立“ 客車 ”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供應「客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客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980,5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零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782,450.00
    2004年 $ 198,05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2、次項目2.020.078.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7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0

    版數:

    1667-1668

    • 許可訂立“ 蓮花號——救援船年檢與維修 ”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政府船塢執行「蓮花號——救援船年檢與維修」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政府船塢訂立「蓮花號——救援船年檢與維修」 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49,83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232,355.50
    2004年 $ 217,474.5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 8.052.023.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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