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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交通事務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六至十二樓)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交通事務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六至十二樓)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09,5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585,000.00 |
2011年 | $ 1,124,5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1.013.191.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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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若干一氧化碳中毒個案是因不當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所致,基於公共利益,有需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以保護市民的健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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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陳浩軍建築師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編製施工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浩軍建築師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編製施工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995,416.00(澳門幣玖佰玖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4,902,416.00 |
2011年 | $ 4,630,000.00 |
2012年 | $ 463,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1、次項目6.020.05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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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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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根據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名為“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項目組,以下簡稱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包括檔案在內的財產轉移予澳門基金會。
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或以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員,可在本批示公佈日起計十日內,選擇轉到澳門基金會擔任職務,按其在研究中心從事的職務及薪俸,適用澳門基金會人員制度,並承認其年資及服務時間。
四、選擇轉到澳門基金會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可加入澳門基金會離職補償制度。倘擬為著適當效果為退休效力計算其在研究中心的服務時間,應作出有關扣除,並將按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五款計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結餘,在澳門基金會指定的期限內轉移到基金會。
五、因執行本批示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支付。
六、本批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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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輝力澳門有限公司執行「維修友誼大橋斜拉索系統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輝力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維修友誼大橋斜拉索系統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806,100.00(澳門幣玖佰捌拾萬陸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104,083.00 |
2011年 | $ 7,702,017.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037.3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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