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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556頁的第8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效生效力。”

應改為:“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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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