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73/87/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鑑於有需要對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核准實施於無線電器服務的收費暨罰款總表,不論其金額或名稱方面,均須作出調整。

又鑑於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所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賦予之權, 着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核准附入本法令實施於無線電器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二、對上款所指表的修改,將以訓令行之。

第二條

撤消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及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所引致的修改。

第三條

本法令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頒行

護督 薛民信


無線電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0/97/M號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