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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內第100頁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第15/2017號法律第四條(十四)項所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須按項目群、項目及活動的架等級編排。”

更正為:“一、第15/2017號法律第四條(十四)項所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須按項目群、項目及活動的架構等級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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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