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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962頁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條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

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

應改為:“一、……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內,……

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內,……”。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