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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第3/2001號及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如下:
經第3/2001號及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修改如下:
(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八)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九)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十)社會重返基金。
經第3/2001號及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修改如下:
(八)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九)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十)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十一)消防局福利會。
經第3/2001號及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修改如下: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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