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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總統府

法規:

規章

公報編號:

26/1996

刊登日期:

1996.6.25

版數:

1133

  • 修改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之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被廢止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64/94/M號法令 - 核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組織法--若干廢止。
  • 規章 - 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內部規章之修改

    (根據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第十七條c項之規定)

    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之第一、第五、第十、第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四十八、第七十及第 七十一條作如下改變:

    第一條 ——

    一、……………………………。
    二、……………………………。
    三、……………………………。
    四、……………………………。
    五、中心可以組織培訓活動,以增加其它國家或地區的法官對澳門法律及司法組織的認識。

    第五條 ——

    一、……………………………。
    二、……………………………。
    a)……………………………。
    b)……………………………。
    c)……………………………。
    d)……………………………。
    e)……………………………。
    f)……………………………。
    g)……………………………。
    h)任命教員。

    第十條 ——

    一、每月之平常會議於該月最後一周舉行。

    二、教學委員會在七月份之平常會議於該月之第二周舉行。

    第十八條 ——

    一、……………………………。
    二、……………………………。
    三、每一教學課節不得超過九十分鐘。

    第二十九條 ——

    一、……………………………。
    二、……………………………。
    三、在聽取教學委員會之意見後,主任得於法院內臨時性或永久性地指派最多不超過兩名之司法官教員來跟進學員之 補充階段。

    第三十一條 ——

    一、補充階段自十一月二十日開始,於五月二十日結束。

    二、(為現有之第三款)。

    三、(為現有之第四款)。

    四、(為現有之第五款)。

    第三十二條 ——

    一、……………………………。
    二、在開始階段時,每一課程負責知識評核之教員除作最後報告外,亦應在每個月以書面提供具上款各點之期中報告。

    第四十八條 ——

    一、……………………………。
    二、……………………………。

    三、缺席及缺席之合理解釋必須由負責培訓之司法官透過第二十九條三款所指定之教員通知本培訓中心。

    四、為現有之第三款。

    第十三章

    合作

    第七十條 —— 加入規則及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官所安排的活動,將在與負責培訓的有關單位簽訂的議定書中作出規定。

    第十四章

    最後規定

    第七十一條 ——

    (為現有之第七十條)。

    修改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主任 白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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