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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
a)校長,由其主持典試委員會,並得將該權限授予副校長或大學的教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且有關教授應為至少曾指導三名已畢業的博士生的導師;
b)〔……〕
c)〔……〕
二、〔……〕
三、〔……〕
四、〔……〕
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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