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01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18

版數:

148

  • 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
相關法規 :
  • 第13/2012號法律 -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第1/2013號行政法規 -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第2/2013號行政法規 - 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
  •  
    相關類別 :
  • 司法援助 - 司法援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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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3號行政法規

    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限額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司法援助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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