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9
版數:
10774
因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第11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於中文版本,原文為:“……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
更正為:“……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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