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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聲明,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內的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作如下更正:
第三條第一款(五)項、(六)項、(七)項及(八)項,原文為:
“(五)......
(六)......
(七)......
(八)......”
應改為:
“(五)(原第四項)
(六)(原第五項)
(七)(原第六項)
(八)(原第七項)”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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