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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第258頁的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三、僅可進口下列控制物質:
(一)表三第一類及表四所指者,但不妨礙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更正為:“三、僅可進口下列控制物質:
(一)表三第一類及表四所指者,但不妨礙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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