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印務局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9/2022

刊登日期:

2022.5.10

版數:

457-458

  • 更正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  
    相關類別 :
  • 臭氧層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第258頁的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三、僅可進口下列控制物質:

    (一)表三第一類及表四所指者,但不妨礙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更正為:“三、僅可進口下列控制物質:

    (一)表三第一類及表四所指者,但不妨礙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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