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4

版數:

2717-2718

  • 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駱偉健”

    應改為:“駱偉建”;

    原文為:“陶志豪”

    應改為:“陶智豪”。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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