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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6/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6/1996

刊登日期:

1996.4.15

版數:

910

  • 核准耗電量之新收費數值——廢止三月十三日第83/95/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97/97/M號訓令 - 核准耗電量之新收費參數值─廢止四月十五日第96/96/M號訓令。
  •  
    廢止 :
  • 第83/95/M號訓令 - 核准新的電費價目表--廢止七月六日第一四六/九二/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35/86/M號法令 - 訂定計算電力出售價格之收費辦法一般原則。
  • 第9/2000號行政命令 - 核准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所定A組、B組及C組之新收費參數-廢止五月五日第97/97/M號訓令及十一月八日第398/99/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7/97/M號訓令 廢止

    第96/96/M號訓令

    四月十五日

    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訂定了適用於電力售價計算之收費制度之一般原則。

    六月二十一日第53/88/M號法令所修改之上述法規第三條,規定透過訓令訂出上述計算所必需之參數值。在訂定時,須顧及被特許實體之收入應確保其有自供資金作必須之投資,以保證在可靠及經濟之條件下供應本地區電力。

    預計一九九六年之發展,即消費以低水平增長為特徵,自最後一次調整收費後之多次通貨膨脹,近兩年來所作各項大型投資之成熟以及特許合同附件四所載之規定,均反映出有必要考慮上述目標,調整電力平均價格,因此,本訓令在符合法律規定之情況下,訂立上述參數值,該值即意味着5.7%之增幅。

    基於此;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經六月二十一日第53/88/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所規定之A組及B組等之收費參數值上所定之新收費。

    第二條 每日九時至二十時之十一個小時視為“高峰時間”,其餘十三個小時視為“非高峰時間”。

    第三條 一、A組分為A1、A2及A3各級。

    二、A1級(一般收費)適用於所有不屬於A2級、A3級之A組用戶。

    三、A2級(減低收費)適用於合同所訂之電位不高於6.6kVA且在最近十二個月內每月耗電量不高於80kWh之用戶。

    四、A3級(社會福利)適用於在社會福利方面推展非營利且公認為重要之活動之公共或私人實體。

    第四條 一、B組分為B1、B2及B3各級。

    二、B1級適用於獲中壓電力供應且以中壓計算之用戶。

    三、B2級適用於獲中壓電力供應而以低壓計算之用戶。

    四、B3級適用於選擇B組收費並獲低壓電力供應且以低壓計算之用戶。

    第五條 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之A組收費參數值,訂定如下:

    一、A1級

    a)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電位負荷):

    ——合同所訂之相等或低於3.3kVA之視在電位:
    a x Sc=8.729(澳門幣)
    ——合同所訂之相等或低於6.6kVA之視在電位:
    a x Sc=19.951(澳門幣)
    ——合同所訂之高於6.6kVA之視在電位:
    a=3.742(澳門幣/kVA)

    b)參數 b(有功能量負荷 ):

    b=1.022(澳門幣/kWh)

    二、A2級

    a)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電位負荷):

    a= 0(澳門幣/kVA)

    b)參數 b(有功能量負荷)

    b=0.938(澳門幣/kWh)

    二、A3級

    a)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電位負荷):

    與A1級相同

    b)參數 b(有功能量負荷):

    b=0.938(澳門幣/kWh)

    第六條 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之B組收費參數值,訂定如下:

    a)參數 c(有功電位負荷):

    ——B1級:
    c=21.257(澳門幣/kW)
    ——B2級及B3級,包括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有關附加:
    c=23.068(澳門幣/kW)

    b)參數 d(“高峰時間”之有功能量負荷):

    d=0.938(澳門幣/kWh)

    c)參數 e(“非高峰時間”之有功能量負荷):

    e=0.823(澳門幣/kWh)

    d)參數 f(“高峰時間”之無功能量負荷):

    f=0.374(澳門幣/kVArh)

    e)參數 g(“非 高峰時間”之無功能量負荷):

    g=0.125(澳門幣/kVArh)

    f)參數 k(加權系數):

    k=0.20

    第七條 A組收費按以下 a、 b 參數值適用於公共照明電力:

    a=0(澳門幣/kVA)

    b=0.823(澳門幣/kWh)

    第八條 廢止三月十三日第83/95/M號訓令。

    第九條 本訓令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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