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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即將生效之《刑事訴訟法典》對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之種類作出修訂,故必須在有關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依職權指定在法院之代理方面提供服務之收費表內明文作出相應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律師公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一月第41/9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及 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 規定,命令:
第一條 十月二十八日第265/96/M號訓令之附表第五項修改如下:
最低 (澳門幣) |
最高 (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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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刑事訴訟程序 | ||
合議庭管轄之訴訟程序 | 1 500,00 | 3 800,00 | |
獨任庭管轄之訴訟程序 | 800,00 | 2 000,00 | |
簡易訴訟程序 | 800,00 | 1 500,00 | |
最簡易訴訟程序 | 400,00 | 1 000,00 | |
違例訴訟程序及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 800,00 | 2 000,00 | |
上訴及異議 | 1 000,00 | 2 000,00 |
第二條 本訓令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但僅 適用於自該日起提起之訴訟程序。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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