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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8/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9/1999

刊登日期:

1999.3.1

版數:

322

  • 核准修改無線電通訊之收費─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27/98/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584/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共電訊服務收費-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17/96/M號訓令、三月一日第48/99/M號訓令、十月十一日第364/99/M號訓令及十一月十五日第421/99/M號訓令。
  •  
    部份被廢止 :
  • 第421/99/M號訓令 - 核准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流動電話服務之收費。
  •  
    已更改 :
  • 更正 - 重新公布三月一日第48/99/M號訓令(核准更改電訊服務之收費)。
  •  
    廢止 :
  • 第27/98/M號訓令 - 核准修改載於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17/96/M號訓令之電訊服務收費表--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317/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電訊服務之新收費表——若干廢止。
  • 第364/99/M號訓令 - 更改電訊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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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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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84/99/M號訓令 廢止

    第48/99/M號訓令

    三月一日

    電訊領域之科技發展促使嶄新及先進之服務不斷出現,而隨着設備之完善,生產及提供服務之成本亦月益下降。

    此一世界性趨勢引致價格普遍下降,並反映在傳統電話服務,特別在國際通訊方面,以及地面流動電話服務收費之下調。

    藉此有利時機,在過去數年均有實際調低在本地區提供該等服務之收費,使企業界及市民均能受益。

    鑑於降低收費之趨勢應於本年內實現,且不妨礙繼續改善所提供服務之素質;

    最後,鑑於《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之規定,各項收費應儘可能按照接近服務成本來釐定,並顧及被特許人需要從所作投資獲取商業收益。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意見後;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公共電訊服務之收費,該等收費載於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收費表內:

    a)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表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b) 1.3 ——國際固定電話服務(表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c) 5.0——流動電話服務。

    第二條——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27/98/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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