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206/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9

刊登日期:

1999.5.31

版數:

1208

  • 給予宇宙衛星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准照,以便建立及操作一衛星電視廣播系統。
相關法規 :
  • 第3/98/M號法令 - 核准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制度。
  • 第206/99/M號訓令 - 給予宇宙衛星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准照,以便建立及操作一衛星電視廣播系統。
  • 第207/99/M號訓令 - 給予宇宙衛星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准照,以便建立及操作一衛星管理系統。
  • 第13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附於五月三十一日第206/99/M號訓令,發給“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操作一衛星電視廣播電訊系統的第1/99號准照續期。
  • 第1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附於五月三十一日第206/99/M號訓令的第1/99號准照內對“宇宙衛星通信服務有限公司”,葡文為“Telesat – Comunicacoes por Satelite, Limitada”及英文為“Telesat –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Limited” 的提述,視為對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 “Telesat – Comunicacoes por Satelite, S.A.”及英文為“Telesat –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Limited”的提述。
  •  
    相關類別 :
  • 衛星電視廣播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6/99/M號訓令

    五月三十一日

    鑑於建立及操作衛星電視廣播系統要求有關經營人在技術、財政及企業上均須具有高度能力;

    又鑑於宇宙衛星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具備必要條件,能以適當方式確保上述系統之建立及操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一、宇宙衛星通信服務有限公司獲許可根據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准照所載之規定及條件,建立及操作一衛星電視廣播系統,並透過該系統向其他經營者或實體提供服務。

    二、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准照第l/99號

    五月三十一日第206/99/M號訓令附件

    電視廣播系統

    1. 目的

    l.l. 澳門地區透過本准照給許可予“宇宙衛星通信服務有限公司”,葡文名為"Telesat - Comunicações por Satélite, Limitada",英文名為"Telesat-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Limited",住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29及31號華榕大廈4樓A,在澳門商業登記局第C21冊第80頁背面註冊,編號S08312,以下簡稱"經營人",以便:

    l.l.1. 建立及操作一個具發射和接收能力的衛星電視廣播電訊系統;

    1.1.2. 提供以下服務:

    a) 向衛星電視廣播服務准照權利人的經營者,出租可上行連接衛星的及可通過衛星廣播成為獲發准照的服務組成部分的節目的頻道;
    b) 向總部非設在澳門及非在澳門取得准照的經營者,出租可上行連接衛星的及可通過衛星在遵守澳門法律尤其是與節目內容有關的法律下廣播由該經營者承擔責任的節目的頻道;
    c) 向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特許權利人的經營者、衛星電視廣播服務准照權利人的經營者或其他適當准照的權利人,提供衛星電視廣播節目信號的接收和傳送服務。

    1.2. 為從事l.l.1.及1.1.2.所指獲發准照之業務,經營人尚獲准:

    1.2.1. 將獲發准照的系統與外界電訊系統連接;

    1.2.2. 與其他實體訂立能力或太空站的“轉發器”的租賃合同;

    1.2.3. 建立及操作對實現本准照所定條件屬必需的連接本地區內外的私用電訊系統。

    1.3. 在從事獲發准照的業務時,經營人必須遵守適用於澳門的國際規則,以及發射信號所覆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2.定義

    2.1. 為本准照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2.1.l. 電訊當局:澳門郵電司或監督電訊事業之公共實體;

    2.1.2. 頻道:用於傳播特定節目之技術途徑,其技術特徵應以國際電訊聯盟(UIT)之規章之有關規定為準;

    2.1.3. 發准照實體: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作為公法人之澳門地區,該日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1.4. 總督: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澳門總督,該日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1.5. 本准照:指本准照及其附件和附註;

    2.1.6. 節目:按某個一般性或專門性節目安排而設定之視聽內容,並通常以與其相關之單一標記/標誌識別之;

    2.1.7. 節目安排:經選定在節目時間內播出之一系列通常互不相同之視聽內容;

    2.1.8. 衛星電視廣播電訊服務:無線電通訊服務,其內之電視信號係透過太空站發射或轉播,供不論屬個人或群體之一般公眾直接接收,且可由第三者轉播;

    2.1.9. 電訊系統:一系列電訊分系統及基礎設施,一旦直接或透過與其他系統互連而以物理方法或電磁力與終端設備接駁,即能全面提供或使用電訊服務,且電訊系統對全面提供或使用該服務屬必需者。終端設備不屬電訊系統的組成部分;

    2.1.10. 本地區:澳門地區。

    3.電訊系統

    3.1. 獲發准照的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可在根據國際電訊聯盟國際法律文件留給衛星廣播服務的或可留給其他無線電通訊服務的頻帶內操作。

    3.2. 納入獲發准照的系統的無線電通訊站及1.2.3.所指的私用系統站,均須取得法定的許可及准照。

    3.3. 系統的操作和保養,應由在電訊當局登錄的技術員負責確保。

    3.4. 將獲發准照的系統與澳門公用系統相連接,須取得電訊當局的許可。

    4.公用電訊服務

    本准照並不賦予經營人提供有別於1.1.2.所許可的公用電訊服務的權利。

    5.有效期

    5.1. 本准照的有效期為十五年,由發出日起計,但不妨礙發准照實體與經營人在准照生效的第十年內對本准照的各項條件進行檢討。

    5.2. 應經營人在有效期屆滿之一年前向總督提出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且符合發出准照所需的法定條件及要求時,有效期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6.業務的開展

    經營人必須在本准照發出日起一個月內,按照附件I所載的計劃,開展業務。

    7.擔保

    7.1. 本准照發出後三十日內,經營人須透過在本地區一間代理銀行繳存現金澳門幣壹百萬元或以即付擔保("first demand")形式的有資格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向發准照實體提供擔保。

    7.2. 擔保金用於保證經營人履行本准照產生的義務,而發准照實體可動用擔保金清償本准照範圍內有權收取之款項。

    7.3. 如擔保金按上款規定被動用,經營人應在收到重置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7.4. 本准照如因可歸責於經營人的原因被放棄或被廢止,擔保金撥歸發准照實體所有。

    7.5. 如本准照期滿或因不可歸責於經營人的原因被廢止,擔保金須即時歸還。

    7.6. 如本准照因不可歸責於經營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中止期間為維持擔保金而產生的負擔,由發准照實體承擔。

    8.費用

    8.1. 為發出本准照,應一次過繳付澳門幣七十五萬元之費用。

    8.2. 每年年費為相當於獲發准照的系統和服務的營業收益的3%。

    8.3. 上兩款所指的費用,前者於准照發出當日向電訊當局繳付,後者於每年的首季內繳付上一年度的費用。

    9.本准照所產生之權利的可移轉性

    未經發准照實體的預先許可,不得以無償或有償形式移轉本准照所產生之權利。

    10.放棄及中止本准照

    10.1. 經營人至少提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總督後,可隨時放棄本准照賦予的權利。

    10.2. 應經營人之要求,本准照可被中止不超過一年。

    11. 因不遵守規定而引致的中止及廢止

    11.1.當經營人不遵守發給准照時所定的規定及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總督可在監察實體建議下,中止或廢止本准照:

    11.1.1. 屢次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指引和建議;

    11.1.2. 因可歸責於經營人的原因不行使本准照賦予之權利超過一年;

    11.1.3. 因直接可歸責於經營人的原因,在未經許可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服務的提供;

    11.1.4. 經營人將公司住所或主要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本地區;

    11.1.5. 未經許可移轉本准照所產生的權利;

    11.1.6. 欠交本准照規定的費用;

    11.1.7. 不按第7條款的規定提供或重置擔保金;

    11.1.8. 不按第6條款所指期間及條件開展業務;

    11.1.9. 未經許可,變更經營人公司的宗旨、減少其資本或將其分立、合併或解散;

    11.1.10. 經營人破產,在破產程序中各債權人間訂立協議或和解,或轉讓經營人財產的主要部分;

    11.1.l1. 建立及操作未獲發准照的電訊系統和提供未獲發准照的電訊服務:

    11.1.12. 對比本准照及經營人所提交之計劃內訂定的要求,所建立的系統過時或運作不當。

    11.2. 遇有上條款11.1.5.至11.1.11.所指之情況,在未聽取經營人陳述前,不得宣告中止或廢止本准照。

    11.3. 中止或廢止本准照時,經營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且仍須繳付應繳之費用。

    11.4. 中止或廢止本准照時,經營人仍須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以及受其他法定處分。

    12. 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中止或廢止

    12.1. 除11.1.所指情況外,發准照實體可基於公共利益之理由全部或部分中止本准照或廢止本准照,但必須尊重經營人依法受保護的權利。

    12.2. 基於公共利益之理由中止或廢止本准照時,經營人有權獲得賠償。

    12.3. 賠償之方法是:如屬中止之情況,按照中止期計算;如屬廢止之情況,按照廢止時至本准照期滿日之尚餘期間計算。

    12.4. 無論中止或廢止,賠償金額為,賠償標的年數乘以經營人在中止日或廢止日之前三年的平均純利的80%。如賠償標的期間不足一年,以12為分母,賠償標的月數為分子組成分數計算。

    12.5. 本准照生效不足三年出現上述之任一情況時,上款所定賠償限額不適用。

    13.經營人公司的宗旨

    13.1. 經營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應為從事本准照規定的業務,尤其是建立及操作衛星電視廣播系統以及提供獲許可的服務。

    13.2. 經營人亦可自己或聯合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定下,從事下列附帶業務,尤其:

    13.2.1. 提供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援方面的服務;

    13.2.2. 裝置用作接收衛星電視廣播收費服務的基建設施及設備。

    14.經營人的住所及章程

    14.1. 經營人之住所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必須設於澳門。

    14.2. 經營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本准照的規定和條件。

    14.3. 自發出本准照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應完成所要求的法定手續以符合14.2.之規定,否則本准照失效。

    14.4. 未經總督預先許可,經營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4.4.1. 變更公司宗旨;

    14.4.2. 減少公司資本;

    14.4.3. 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15.公司資本及在其他公司之出資

    15.1. 於本准照發出日全數繳付的經營人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壹仟萬元。

    15.2. 代表經營人公司資本的股票,可在證券市場上市。

    15.3. 經營人可自由在其他公司出資。

    16.帳目的查核及提交

    16.1. 經營人的帳目應每年由公認有資格及能力並在澳門註冊的核數師公司查核。

    16.2. 每一營業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經營人須向電訊當局提交經過適當查核、證實和通過的業務報告和帳目。

    17.經營人的權利

    17.1. 除法律或本准照其他條文所規定之權利外,經營人尚有下列權利:

    17.1.1. 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認別後,因工作需要,得自由進出公眾地方;

    17.1.2. 與第三者訂立合同並收取提供服務的有關回報;

    17.1.3. 享有無線電役權的保護。

    18.經營人的義務

    18.1. 除法律及本准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經營人亦有義務維持對操作獲發准照的系統和提供獲許可的服務屬必需的人力、技術、物料及財政等資源,尤其是:

    18.1.1. 跟進本准照範圍內採用的經營方式及提供服務的技術發展;

    18.1.2. 實施對良好保存本准照所包括的設施和系統屬必需的工作;

    18.1.3. 向監察實體提供其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和解釋;

    18.1.4. 遵守現行的本地法律及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由有權限之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強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以及監察實體按本准照規定作出的決定;

    18.1.5. 準時向電訊當局繳付本准照範圍內應繳的費用;

    18.1.6. 與其他經營者訂立合同,須通知電訊當局,並指出締約當事人、合同標的及所提供的服務;

    18.1.7. 確保提供商業輔助性服務及報損服務。

    19.計劃

    19.1. 經營人須提交涉及整個准照有效期的總體計劃以及每五年為一期之計劃,其內尤其包括下列資料:

    19.1.1. 落實計劃所需的投資;

    19.1.2. 人員結構;

    19.1.3. 商業結構。

    19.2. 經營人亦須提交各年度計劃,其內尤其包括:

    19.2.1. 所建立及操作的系統的說明,並指出所使用衛星的名稱、國籍及頻率、“轉發器”數目以及服務範圍;

    19.2.2. 操作方法及技術發展計劃。

    19.3. 總體計劃及本准照發出首年之年度計劃,分別載於附件II及附件III內。

    20.與其他經營者的關係

    20.1. 在與其他經營者的關係上,經營人應遵守平等、不歧視及公平競爭的原則;

    20.2. 經營人應保證其他獲准照的電訊經營者在平等條件下,透過繳付適當訂定的價金取得所提供的服務。

    21. 操作系統及提供服務的持續性

    21.1. 經營人必須按照與其他經營者或其他實體訂立協議的內容,保證能持續操作系統及提供服務。

    21.2. 為進行電訊當局許可之工事,又或因不可歸責於經營人的行為或事實,方得縮減或中斷操作電訊系統。

    21.3. 不在21.2.所指的情況下縮減或中斷操作電訊系統,對21.1.所指協議的他方當事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經營人須承擔責任。

    21.4. 如預料會出現縮減或中斷的情況,應適當提前通知電訊當局及21.1.所指協議的他方當事人,並說明縮減或中斷的持續時間、範圍及原因。

    22.服務的素質

    22.1. 經營人必須按照電訊當局訂定的基本素質指標,建立及操作電訊系統及提供獲許可的服務。

    22.2. 在電訊當局要求下,經營人應提供能對其所提供服務的素質進行評估的一切報告、資料及數據。

    22.3. 電訊當局每年應編製經營人業務素質的評估報告,為此尤須考慮操作計劃,而該報告將成為准照續期的考慮因素。

    23.系統及設備的改動

    獲發准照系統有任何改動時,經營人應通知電訊當局;如法律有所規定,並應取得有關的許可。

    24.接收的節目及頻道的中止

    24.1. 接收的節目及向其他經營人傳輸的節目,其內容應切合收視公眾的社會,政治及文化價值。

    24.2. 按1.1.2.b)之規定,簽訂的合同應包含能確保遵守與傳送節目的內容有關的澳門法律的規定,尤其訂明當出現違反該等法律或因實施2.4.4.條的規定的情況時施行處分或撤銷合同,而該等條款應獲電信當局的批准。

    24.3. 在經營本身的業務時,經營人應保證尊重由自己接收及傳輸的節目的著作權及附帶權利。

    24.4. 為公眾利益或為遵守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律文件而必要時,發准照實體可命令用作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服務節目的頻道中止或取消運作。

    24.5. 監察實體及經營人之間可就獲准照的服務訂立有關的協議或行為守則。

    25.對其他經營者縮減及中止服務

    25.1. 經營人可在下述可歸責於與其締約的經營者或其他實體的情況下,中止或終止提供服務:

    25.1.1. 不遵守有關的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則;

    25.1.2. 在約定的期間內不支付因獲提供服務而須付的費用。

    25.2. 在25.1.所指情況下,應通知締約經營者或其他實體,以便其彌補過失,為此應給予一個有足夠時間的寬限期。

    26.所提供服務的價格

    26.1. 使用經營人所提供的服務,應按自由協商的價格付費。

    26.2. 訂定的價格,在顧及經營人所作投資的商業收益下,應儘量接近分項評估後的服務成本。

    26.3. 實行的價格與亞太地區類似經營人所實行的價格相比認為不合理時,電訊當局可根據合理的標準,命令減價並訂出價格上限。

    27.監察實體

    27.1. 電訊當局有權限監察本准照的遵守情況及經營人在准照範圍內的業務情況。

    27.2. 電訊當局應採取其認為對行使監察權限所必需的措施,尤其是在控制系統的建立和操作、服務的提供及經營人對義務的履行等方面的措施,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經營人所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28.監察

    28.1.為上條款規定之效力,經營人必須:

    28.1.1. 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設施;

    28.1.2. 提供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監察工作所需之一切必要的便利;

    28.1.3. 任由查閱一切簿冊、紀錄及文件;

    28.1.4. 在電訊當局面前進行其所要求的測試,以評估系統及所提供服務的特徵和運作條件。

    29.發准照實體的代表

    本准照賦予發准照實體的權利及權限或其獲本准照承認的權利及權限,由總督行使或由其授權電訊當局行使。

    附件I

    一個月計劃

    在批出建立及操作一個有發射和接收能力的衛星電視廣播電信系統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准照之後,衛星電視經營人隨即根據自己的需要,利用已建成的路環地球站展開了一連串的操作活動,以發展上行服務的營運。

    Telesat現時的主要客戶是Cosmos — 宇宙衛星電視有限公司的“旅遊頻道”,我們正根據第一個月的電視廣播活動進度表,全力實現對這個客戶的商業營運。

    關於Cosmos的“旅遊頻道”,擬使用Sinosat衛星C波段轉發器通過Telesat九米天線採取數字壓縮C波段上行。

    電視廣播活動進度表——1個月

    附件II

    十五年總計劃

    l.投資

    一九九六年九月,澳門政府將位於路環黑沙軍營入口處的一幅13162平方米的土地租給Telesat用來建造一個地球站。租賃合同的有效期為25年,可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續期。Telesat為此付出了澳門幣四百五十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七元,另每年須繳納租金澳門幣十三萬壹千六百二十元。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為止,在土地方面的投資共為澳門幣四百七十九萬九千元。

    至於其他基建及設備方面,分別在行政設備、通道的建造、各個系統、地球站大樓以及天線等作出了投資,在一九九八年終時,Telesat已實現的有形固定資產,總值三千三百萬澳門幣。

    預料在一九九九年將開始為衛星電視頻道提供數字壓縮上行服務,為此,須在數字壓縮設備方面投資約澳門幣九百四十萬。

    在隨後的五年內,將對更多電視頻道提供數字壓縮Ku波段上行服務,為此,預料須在基建方面增加投資澳門幣二百六十萬元,以及須購買兩個Ku波段天線及增加數字壓縮設備,總值為澳門幣壹千零八十萬元(一九九九年至二○○四年期間內的投資應超過澳門幣二千三百萬元)。

    在計劃的其餘期間(二○○五—二○一四年),在基建及設備方面的投資可能高達澳門幣六千五百萬元。

    2.人員結構

    Telesat現有十四名全職人員,當中三名在領導層、五名在技術層及六名在行政層及其他層面。

    在營運首五年內,將招聘更多電信專業技術員在地球站內擔任電視廣播服務及衛星轉發器管理服務的工作,令工作人員的平均數目增至約32名。

    在計劃的其餘期間,增加的人員主要為技術人員,而工作人員的平均數將穩定在50名左右。

    3.商業結構

    有很多公司對由Telesat通過路環地球站提供的信道上行服務表示興趣。

    我們有意採取靈活及有競爭力的收費政策,俾能吸引大批的客戶。

    Cosmos—宇宙衛星電視有限公司將成為Telesat的首名客戶,該公司應會播出一個旅遊頻道。而在一九九九年內將仍使用數字壓縮C波段為“上行服務”及Ku波段為“下行服務”,但由2000年起,服務將會全用Ku波段進行。有關的合同將在短期內簽定,預料在有關計劃期間內將增加頻道數目,以及提供通過衛星交換節目的服務。

    澳門的自由市場、經濟優點以及所提供的有利條件,可以吸引台灣公司使用Telesat提供的上行服務,該項服務在2000年起將採取Ku波段,並已為此進行了多輪的磋商會議。

    同時,亦與多間包括星加坡及美國的公司進行磋商,目的是在廣播節目上實行合作,尤其是使用C波段及Ku波段的教育電視方面。

    最後要提到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學合作的教育電視計劃(計劃名為中華教育衛星網),我們將使用C波段及Ku波段提供上行及下行服務。該計劃的談判進程已進入尾聲,預期亦在一九九九年取得決定性進展。

    電視廣播系統1999至2014年計劃

    按性質區分的投資安排

    附件II投資安排

    衛星管理系統和服務1999至2014年人員計劃表

    附件II人員計劃表

    附件III

    一年計劃

    首年批給Telesat的准照是用來運作一衛星電視廣播系統,主要客戶使用該服務將會是Cosmos - Televisão por Satélite, S.A.R.L.,負責運作及發展旅遊頻道“Travel Channel”。因存在增加頻道的可能性,在首年尾的活動,Telesat應集中力量於發展及更新系統和設備,用作增加“上行”及“下行”的服務使用量,使能夠應付市場的需要。

    預測旅遊頻道“Travel Channel”將有可能更改節目表來增加發射的時間及節目內容的多元化,例如它的新聞報導服務,首年的活動應以技術的準備基礎為主。

    同時,Telesat會集中於電視廣播系統來增加使用客戶的數量,利用本地在亞太區域的有利位置以及該區社會經濟組織所產生的機會。

    在那範圍,應特別注意有潛力的台灣,新加坡,香港及美國的衛星電視節目營運者,使澳門可“上行”他們的節目。

    在首年的下半部,將安排實行“上行”壹個國際性電視購物“home shopping”的頻道。

    電視節目訊號是由營運衛星電視者所供應發給衛星轉發器設有數碼壓縮裝備,在後“下行”節目到客戶利用天線TVRO(“TV receive only”)來接收,可參考下列規格有關於裝設的系統與及運作的方式:

    使用衛星: Sino Sat(中國)
    使用頻段: C波段
    轉發器數目:
    服務區域: 中國及東南亞
    操作方式: 採用MPEG2/DVB標準
    技術發展: 初階段使用SCPC(“Single Carrier Per Channel”),後發展為MCPC(“Multiple Carrier Per Channel”)。

    有關於操作方式,應實行參照通過轉發器管理“上行”的頻率管制,波長,頻寬度,位置及其它參數。

    技術發展將會通過Estação Terrena de Coloane的監察來進行,用壹資訊系統實行網絡技術來組織全網絡性管理的衛星地球站的聯系,來協調全面工作。另一方面,由於發展新節目/頻道,應該更有效率來管理壹個全面性網絡和對應緊急的環境。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