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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3/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9

刊登日期:

1999.5.31

版數:

1207

  • 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所規定之任務之本地區當局。
相關法規 :
  • 第33/83號政府命令 - 通過《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
  • 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3/99/M號訓令 - 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所規定之任務之本地區當局。
  • 第2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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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國際私法 - 其他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3/99/M號訓令

    五月三十一日

    鑑於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在澳門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並由七月十四日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之延伸至本地區適用,且已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

    鑑於有需要指定一當局,負責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任務;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c項,以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根據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第六條之規定,並為着產生該條文之效力,現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任務之本地區當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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