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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4/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3/1998

刊登日期:

1998.8.17

版數:

947

  • 許可澳門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使用一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5/98/M號法令 -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 若干廢止。
  • 第52/GM/98號批示 - 設立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ICC。
  • 第194/98/M號訓令 - 許可澳門文化中心辨公室及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使用一標誌。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98/M號訓令

    八月十七日

    獨一條——1. 核准本訓令附件一之澳門文化中心標誌式樣。

    2.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及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可使用該標誌。

    3. 標誌按附件二之顏色式樣印製。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I

    附件 II

    A-黑色
    B-顏料286C
    C-顏料315C
    D-顏料152C
    E-顏料18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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