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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19/8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984
刊登日期:
1984.1.28
版數:
149
將商業法第四○條所定之十年期限實施於對本地區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的主要帳目、資料、存檔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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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7/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除保險界外之金融實體的文件保存——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19/84/M號訓令
相關法規
:
第39/82/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若干機關之歸檔文件保存規則。
第19/84/M號訓令
- 將商業法第四○條所定之十年期限實施於對本地區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的主要帳目、資料、存檔的維持。
相關類別
:
金融制度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7/200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9/84/M號訓令
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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