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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有必要為本地區核准一種國際認可,尤其是獲國際電信聯盟認可的彩色電視制式,以便既可間接訂定應使用的各項設備須符合的主要技術特徵,又可將有關事宜通知國際無線電信諮詢委員會;
考慮到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c項的規定;
經諮詢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的意見;
並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後;
應郵電司的建議;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職權,下令:
核准澳門地區的彩色電視制式為PAL I制式。
上條所指的制式的技術特徵載於國際無線電信諮詢委員會第624-3號報告書,其葡文版中最重要的各方面構成本法規的附件一。
由郵電司負責監察現時制定的規定的遵守情況。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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