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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有需要根據被特許人《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的建議修改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第二章第一節第十條的規定;
經聽取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的意見後;
經濟事務政務司根據八月十日第89/87/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並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職權,下令:
經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號訓令核准的《賽狗、電算機及現金彩票規則》第二章第一節第十款修改如下:
十、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在舉行的每場賽事中所使用的顏色、圖案及號碼如下:
一號 — 紅色;二號 — 黃色;
三號 — 藍色;四號 — 白色;
五號 — 黑色;六號 — 綠色;
七號 — 紫色;八號 — 粉紅色。
廢止二月二日第17/85/M號訓令。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經濟事務政務司
薛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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