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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6/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8/1995

刊登日期:

1995.5.2

版數:

611

  • 核准位於新麗華廣場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3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52/87/M號法令 - 核准多層停車場泊車位之使用及經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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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16/95/M號訓令

    五月二日

    鑑於已具備條件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之規定為位於新麗華廣場之多層停車場訂定使用及經營之特定規則;

    根據澳門地區與澳門泊車管理公司(CPM——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RL)訂立之確保公眾停車場設立及經營服務之權利之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位於新麗華廣場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而該規章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效力,位於西北至約翰四世大馬路,東北至殷皇子大馬路,西南至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之街區內之地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Silo Espaço Sintra)係一個由大廈第三及第二層地庫所組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共設有向公眾開放之車位208個,而入口及出口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之斜坡。

    三、除取得被持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持徵之車輛使用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

    a)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 總重量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 雙輪車輛;

    d) 載有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在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造成影響,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四、任何欲使用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機械裝置處取得普通入場票。

    五、於第二層地庫行人主要入口之收費處繳付泊車時間之相應費用後,駕駛員應於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之收費辦法如下:

    a) 普通票;

    b) 非專用車位月票;

    c) 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每種均不得超過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車位之20%,且至少有6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
    澳門幣3元
    b)非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800元
    c)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1,5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得由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以批示修正。

    第三條

    (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在新麗華廣場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使用有關認別卡,認別卡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第四條

    (準用)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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