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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核准的財政局人員編制的司法文員組別按本行政命令附表修改,該附表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司法文員 | —— | 法院司法文員 | 2 a) |
註:a)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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