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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條所指附表一的海關關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1. 領導
職級 | 職位數目 |
海關關長 | 1 |
副海關關長 | 1 |
助理海關關長 | 2 |
2. 高級職程
職級 | 職位數目 |
關務總長 | 5 |
副關務總長 | 14 |
關務監督 | 17 |
副關務監督 | 10 |
3. 基礎職程
職級 | 職位數目 | |
一般基礎職程 | 專業職程 | |
關務督察 | 39 | 2 |
副關務督察 | 126 | 5 |
首席關員 | 437 | 8 |
一等關員/關員 | 97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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