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7/2017

刊登日期:

2017.4.24

版數:

321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相關法規 :
  • 第5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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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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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柬埔寨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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