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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9/2002

刊登日期:

2002.12.9

版數:

1198-1199

  • 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24/94/M號法令 - 通過新聞司之新組織法律事宜--若干廢止。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 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新聞局標誌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有關更改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Pantone 123C)

    B. 黑色

    C. 灰色(顏色B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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