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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珠海市人民政府簽署關於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租賃合同。
二、上款所指權力可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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