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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2002

刊登日期:

2002.8.12

版數:

939

  • 應中級法院一名法官的要求,解除其官職。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第22/2002號行政命令 - 應中級法院一名法官的要求,解除其官職。
  •  
    相關類別 :
  • 中級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白富華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委任和聘用,並經第50/2001號行政命令續期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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