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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39-740

  •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簽訂「旅遊合作協議書」、批准有關的開支及簽訂與執行該協議書有關的所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新加坡勝安航空公司(Silk Air)簽訂旅遊合作協議書、批准有關的開支及簽訂與執行該協議書有關的所有合同。

    二、 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的一切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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