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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行政長官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
二、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上數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九百萬元。
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秘書處秘書長。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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