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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十二月五日第59/94/M號法令將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之模式引入澳門法制中;
鑑於必須核准上述流轉活動賴以進行之文件;
總督根據十二月五日第59/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R式憑單,該憑單由正本、第一副本、第二副本及第三副本組成,並附於本批示內以作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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