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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6/GM/94號批示

公報編號:

30/1994

刊登日期:

1994.7.25

版數:

785

  • 命令各公共機關及機構普及雙語。
相關法規 :
  • 第30/94/M號法令 - 重組司法事務司─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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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46/GM/94號批示

    在公共行政當局內普及雙語係澳門政府在本地化政策上之基本目標。

    雙語之普及,將使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在職業上發揮更大效益,使其能充分利用從培訓中獲得之知識及提高工作質素,另一方面,亦可使市民更容易及更快捷享用各公共機關所提供之服務,並可改善居民與行政當局間之溝通。

    綜上所述,有需要向各公共機關及機構宣傳普及雙語之目標,並為此而發動該等機關及機構之積極性,以及創造條件及訂立原則、規則及鼓勵,使雙語制得以實現。

    基於此,本人命令:

    各公共機關及機構,包括各市政廳及其他公法人均應:

    一、對其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語言狀況保持最新資料。

    二、不遺餘力普及和鼎力支持雙語制,尤其是在有需要時,就安排有關人員出外就讀語言進修速成課程方面提出建議。

    三、對現有翻譯員之人數及對翻譯員之需求作出調查。

    四、具專業工作範圍之實體,應編撰具實用性質之詞彙,其內應蒐集有關機關常用之主要技術用詞,以及編撰具同等性質之雙語資料,藉以推廣其活動,如此,得以促進與公眾之關係。

    五、各機關應繼續進行行政手續及渠道之簡化,設法讓使用兩種官方語言者在職業上能夠發揮更大作用,為此,尤應以中葡文設計每一機關常用文件之最新標準格式。

    六、行政暨公職司應在十月三十一日前呈交一份修正公共行政當局職程內之晉階及升級制度之建議書,其內規定工作人員之語言水平亦應影響其晉階及升級。

    七、五月十三日第30/GM/94號批示而設立之項目組、行政暨公職司及法律翻譯辦公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以及其他公共機關及機構,應儘量提供協助,以遵守本批示。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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