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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999

刊登日期:

1999.2.1

版數:

191

  • 確認澳門地區與台灣之間存有稅務互惠待遇。
相關法規 :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4/97/M號法律 -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 第24/GM/99號批示 - 確認澳門地區與台灣之間存有稅務互惠待遇。
  •  
    相關類別 :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GM/99號批示

    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規定,對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於外地之空運企業在本地區獲得之總收益,可豁免所得補充稅,但條件是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於澳門之同類企業亦獲得對等之豁免,且該互惠關係已在航空運輸協定或刊登於《政府公報》之總督批示中得到確認。

    鑒於本地區空運企業在台灣獲得之收益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已獲得豁免;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 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為著由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條第一款h項規定之效力,確認澳門地區與台灣之間存有稅務互惠待遇。

    二、本批示適用於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獲得之收益。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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