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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81號批示

公報編號:

17/1981

刊登日期:

1981.4.25

版數:

518

  • 關於涉及或不涉及政府官地新批給之建設建議書應遵守之程序。
相關法規 :
  • 第27-D/79/M號法令 - 核准建設計劃協調廳組織章程。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81號批示

    查近來發覺到由私人方面向地區政府遞交關于澳門市及海島市土地批給的申請書為數頗多。

    所提出的申請通常是不合程式的,且幾乎全部是關於土地利用,與其他土地現有用途類同,而根據現行法律之規定,不可能予以免開投批給者。

    整理如此大量而又具多種形式的批給申請案,使若干機關增加其工作,而所增加的工作幾乎必然耽擱對該等批給申請之決定,同時,對本地區實際利益所應作之周詳而適時的審議裨益不大。再者,該等申請所需經歷各機關的程序,往往使申請人內心興起一種欠缺充份根據之寄望,從而對於如此敏感之事情所應有的適當審慎經常造成不良之後果。

    因此,對於所提出的申請,有必要從一開始即予以區別,並儘速將之送請總督批示,由總督立即決定應否繼續推動;所作出的決定必然會告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並鑑於九月廿八日第27-D/79/M號法令(刊登於第38/79號政府公報第二附刊)核准之建設計劃協調廳組織章程第二條C項的規定,該廳職權為:「收受及研究所有由公共及私人方面提交的建設申請,並將之送請政府決定」,本人合規定如下:

    A)凡建設的申請,不論包括或不包括政府土地之新批給,均應呈交建設計劃協調廳;

    B )經作出意見後,將儘速送請總督批示,由總督訂定應遵循的方針 。所作出的決定將會告知關係人。

    着將本批示連同中文譯本刊行政府公報及當地報紙。

    着遵守。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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