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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20/1995

刊登日期:

1995.5.15

版數:

633

  • 確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新的正常辦公時間。
廢止 :
  • 第3/GM/95號批示 - 關於更改公共行政當局辦公時間及試行新制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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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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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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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GM/95號批示

    修改公共行政當局機關正常辦公時間之一月十六日第3/GM/95號批示之公布,目的在於試驗並觀察該辦公時間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之可行性,以及作為使公共機關合理化及現代化之因素所能產生之效益,而該辦公時間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文化活動及家庭有利,且亦保障了市民之利益,所以,若干因本身之特有性質而須於周六繼續辦公之機關,仍須於周六辦公。

    基於上述情況,經過收集社會各界之意見及建議之足夠試驗期後,認為現已適宜為公共行政當局機關訂定新正常辦公時間。

    基於此;

    經聽取各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之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命令:

    一、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正常辦公時間如下:

    a) 上午:

    周一至周五:九時至十三時;

    b) 下午:

    周一至周四: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四十五分;

    周五: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本批示所規定之正常辦公時間之新制度,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適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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